说起中医的不传之秘,很多人会认为是处方,因为很多医者都说自己掌握“独门秘方”,专治疑难杂症。但笔者认为,并非如此。因为中医治疗要辨证论治,处方强调“三因制宜”,即处方会因人、因时、因地而异。所以,可以说任何一个处方都是针对病人自己的“独门秘方”。那么,中医不传之秘究竟在于何处?笔者认为中药的用量才是一个难以探求其妙的“不传之秘”。

首先,剂量的流传换算不清。两千余年以前《*帝内经》的出现,构建了中医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。之后,各朝代都出现了中医名家,在他们的专著中,处方的用药剂量一定是按照他们所处朝代的重量单位所撰写的。我们中华民族有着自己完备的重量单位。秦国有“石、钧、斤、两、铢”等单位,魏国又出现“镒”,各国的单位不尽相同。即使相同的单位,实际重量也不相同,比如说,秦国的1两,换算成现在的单位约为15.8克,赵国的1两约为克。唐代时,中国又出现了“钱”和“分”两种重量单位。宋代时,“钓”和“铢”逐渐被废除,不再使用,形成以石、斤、两、钱、分五个等级的重量单位,据考证,1石为斤,1斤为16两,1两为10钱,1钱为10分,此种计量方法又沿用至清代。综上所述,中药用量各朝代换算不清、不尽相同,中医专著两千余年也必有误传。

另外,同一味中药也会有不同的质量及功效,这也就导致了用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。中药强调使用“道地药材”,由于产地不同,受地理环境、自然气候等生长条件的影响造成了质量的差异。比如,大*有掌叶大*、唐古特大*和药用大*三个品种,其有效成份蒽醌类衍生物总含量分别为3%、1.2%、4.6%,含量差异近4倍。中药用量的不同造成了其所偏向功效的不同。大家都知道大*有泻下之功。其泻下成分就是刚才所说的蒽醌衍生物。但是,小剂量大*不至5g反倒可止泻,用量偏大9~15g才可泻下。这是因为大*鞣酸的收敛作用掩盖了含量甚少的致泻成分的作用。鞣质的D-儿茶精抑制大肠内细菌生成酶,阻断吲哚类的产生而止泻。再比如说白术,其常用量6~10g能健脾止泻,大剂量用至30g以上则能益气通便。*芪,其用量在15g以内有明显利尿之功,30g以上则趋向抑制。*芪对血压也存在双重影响,15g可升高血压,30g反而降压,50g则可以调解血压的平衡。

第三,当代《中医药典》所规定的用药剂量实在与临床常用量不符。《药典》是药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等各个环节必须遵遁的规定,对中药有着明确的常用量规定。但我通过这些年的临床观察,发现中药超剂量使用非常常见,只有如此才有更好的疗效。比如,丹参、川芎、木香、沙参、大血藤、生地、熟地、蒲公英、紫苏等诸多中药材《药典》规定剂量范围为9~15g,而临床常使用至30g;山楂《药典》规定常用量为9~12g,而处方中生山楂 剂量曾至g;磁石在《药典》中规定用量范围为9~30g,但其重镇安神临床可用至g以上;附子《药典》规定用量范围在3~15g,但是火神派中医学者都会重用附子以补火助阳, 剂量曾超g……以上所述的《药典》规定就给我们中医药工作人员带来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,如果严格执行《药典》的剂量规定范围,那么疗效欠佳很难做到“药到病除”。如果不执行《药典》的剂量规定,从法律角度上考虑,就有“违法”之嫌,存在医患纠纷的隐患。如果医师可通过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而超剂量使用中药,频繁的出现此现象,那么《药典》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一般。

综上所述,同一味药不同功效的差异剂量、各种中药临床治疗的有效剂量、*性药物对人无害的安全剂量究竟是多少?这是一个值得我们仔细思考的问题。笔者在此建议中医初学者们,不要过分坚守《药典》规定用量,要多去跟随中医专家出诊而积累临床经验。另外,笔者劝告患者们,不要因为医生给您处方的用药剂量过大而苦恼,这是我们临床经验的总结,请您对医疗过程充满信心!谢谢您!

        李懿轩

您的健康,是我们 的快乐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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